台海网3月4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刘龙)近日,导报记者向漳州市烟草专卖局获悉,漳浦重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三名被告被判处实刑,涉案金额为162.6万元。
据了解,此案中被告人杨某明伙同杨某添(在逃),通过被告人郑某福帮忙联系,向被告人郑某明租赁位于漳浦县赤岭畲族乡玳瑁山茶场山上的山地用于生产假烟。
2017年5月初至15日,该窝点生产假烟,其中被告人杨某明帮忙押载制假烟机到生产窝点,并为制假工人购买日用品等;被告人郑某福为生产假烟提供望风帮助;被告人郑某明明知被告人杨某明等人生产假烟而出租山地提供场地、用水、道路等便利,收取费用15000元。同年5月15日,该制假窝点被漳浦县烟草专卖局联合公安局查处。现场查获散装烟支122件、滤嘴棒16件、烟丝27包、盘纸40盘等物品。经鉴定,以上散装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62.6万元。
经漳浦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明、郑某福、郑某明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行为,仍为他人提供帮助,涉案假冒伪劣卷烟价值计人民币162.6万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共同犯罪。
近日,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郑某福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郑某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