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2月27日讯 据闽南日报报道,你见过民国时期粤军的地契吗?漳州文史专家林南中收藏一张99年前的民国粤军地契。尤其引人注目的是,该地契清晰标注“地产永远不得转售与非有中华民国国籍者”的字样。
该地契为竖式,保存完好,票面内框分“天头”“地格”两部分。“天头”印有“粤军总司令部执照”字样。“地格”的主要内容是:“给照执业事,今据粤军财政总局详报,龙溪县人沈港、沈南、沈呈,承买坐落蔡美保埔美社水洛地方官有屯田,除由该县登记承卖官产簿第肆册第五页,并将该屯田米额()亩,暨应缴价值分款开列外,合行给发执照,须至存照者。计开原户沈信发、翁日新,屯田一坵,共米6石0斗8升,每斗米价银11元2角正。共价银大洋8.96元,带收照册经费1.5元,合并遵照。右给承买人沈港、沈南、沈呈”等字样。
该地契的出票日期是:中华民国玖年陆月贰拾陆日。此外,票面及骑缝处钤盖“援闽粤军总司令部”“清理龙溪县屯田查验讫”等多方红色印章。有意思的是,地契的左下角还印有粤军总司令部的告示,内容有“此项业产,永远不得转售与非有中华民国国籍者,如有此情,察出严究。”
经了解,民国时期,未纳税前的地契称为“白契”,经政府验契并纳税后称为“红契”。只有“红契”具有法律效力。地契由买方保存,作为土地所有权凭证,可以凭它作抵押贷款。在民国时期,计量单位一坵是十亩,相对于现在6666.67平方米;石和斗都是容量单位,也主要用于粮食的计量,大致的换算关系是1石=10斗、1斗=10升。民国期间的蔡美保埔美社应为龙海市九湖镇埔美山村,据说村名由当时蔡坑与埔美山合并一个保,新中国成立后又简称美山村,可后来因为浮宫、角美、九湖都有同名的美山大队,为此在此恢复原来埔美山村。
该地契虽然是一个姓氏的土地买卖史,但反映了那段时期土地权属变更及对土地的管理制度的状况,尤其见证了“闽南护法区”当时的历史。据记载,1918年5月,陈炯明率新组建的粤军进入福建,经过与福建军阀李厚基部的激烈争夺,粤军先后占领了闽西南27个县。1918年6月,陈炯明与李厚基达成划界停战协议,在粤军所占区域建立“福建护法区”(后称“闽南护法区”),首府设于漳州。1920年8月,粤桂战争爆发。陈炯明受命率军回师广东,讨伐桂系岑春煊、莫荣新等部。随后漳州再次沦为军阀统治区,存在不到两年时间的闽南护法区宣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