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2月2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赖雅红)“漳州市主城区使用城市公共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年用水量达300立方米(含300立方米)以上的,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和超计划用水加价制度。”这是导报记者昨日从漳州市住建局日前出台的《漳州市区非居民用户计划用水管理实施方案》中获悉的,同时纳入市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按照“水资源费谁征收谁负责计划用水管理”原则,界定责任。该方案从3月1日起执行。
方案提到,新增用水单位应当到节水管理部门申请核定用水计划指标。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得向未申请临时用水指标的单位供水。需调整月用水指标的,用水户应于每月20日前申请调整下月指标,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用水计划调整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不予同意调整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未答复的,视作同意。
方案对于超计划用水量收费也有明确规定,其中超计划用水量在10%以内(含10%)部分,加价15%;超计划用水量在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价35%;超计划用水量在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价80%;超计划用水量在30%以上部分,加价150%。
值得注意的是,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每月足额缴纳超计划加价水费。对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1‰的滞纳金。对拒绝缴纳或逾期三个月未缴纳的,除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扣减用水指标或限制用水,情节严重的,供水企业暂停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