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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调整城镇职工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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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微博)4月11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赖雅红 通讯员 翟玉柱)今年4月1日起,漳州城镇职工的医保待遇有所调整,从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住院个人负担比例、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办法、重大病种住院报销比例等四个方面,为参保患者减轻负担7583.88万元。这是导报记者昨日从漳州市医保中心获悉的。

  漳州市医保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漳州已连续三年调整医保待遇,此次调整幅度较大,主要从以下四项进行调整。据测算,这四项调整,将为参保患者减轻负担7583.88万元。

  下调参保人员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维持800元不变;二级医疗机构由500元下调为2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300元下调为0元。

  调整基层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负担比例,调整一级、二级医疗机构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的个人负担。甲类项目全额报销;二级医疗机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下调5%,一级医疗机构乙类自付比例5%的调整为0,自付比例10%和15%的调整为5%,自付比例为20%和25%的调整为10%。

  启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办法:一级及以下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次按目录内50%报销,单次限额50元,年度限额500元。

  调整重大病种(恶性肿瘤、尿毒症的治疗和器官移植的手术及术后抗排异)治疗费用的住院报销比例。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标准以下,不分医疗机构等级,目录内医疗费用统一按90%由统筹基金支付;超过商业补充保险最高限额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目录内再给予100%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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