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微博)3月14日讯 (通讯员 黄从余 陈富盛 记者 杨艳娜)3月12日,由长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4起涉台电信诈骗案在该县法院集中公开宣判。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三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相应罚金。
2013年3月以来,漳浦人戴某强承租厦门市思明区某出租房作为窝点实施诈骗,并纠集同村叔伯兄弟戴某杰、戴某煌等人一同参与。戴某杰、戴某煌分别在“LINE”等网络聊天工具上注册账号,搜索、添加台湾籍女性为好友,并虚构姓名、冒充香港六合彩公司信息主管,与对方聊天。在取得对方信任后,向对方谎称其公司要打击台湾地区六合彩地下庄家,若购买六合彩有100%中奖机会,中奖的奖金比例为1:570,届时奖金与公司平分,当前申请名额不多的所谓“内幕消息”。对方被骗汇款购买六合彩后,戴某杰、戴某煌便会以需要交纳手续费才能领取奖金等借口,骗对方再次汇款。
通过上述方式,戴某杰于2013年4月23日骗取台湾人黄某新台币15.4695万元(折合人民币3.2037万元);戴某煌于2013年5月9日骗取台湾人蔡某新台币3万元(折合人民币6270元)。
据检察官介绍,诈骗犯罪案件不仅根据诈骗数额定罪量刑,也可以根据拨打诈骗电话人次或者发送诈骗信息数量定罪量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福建省目前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5000元,也就是说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骗取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5000元就可追究刑事责任。而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对象实施诈骗,具有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或者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