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2月12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张韩丰 通讯员 真坚 满荣)收取单位工程结算款,竟拿来自己挥霍。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12月10日,庄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2007年7月,“80后”庄某受公司指派到漳州市开展业务,后又担任该区域主任。
2010年9月29日,庄某将对方支付的部分工程结算款人民币21066元占为己有,未上交公司。此外,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庄某还14次将活动板房的安装销售结算款占为己有,总共近40万元,这些款项被庄某全部挥霍掉,目前尚无法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