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今年2月14日晚。林某军等人到龙海石码镇某娱乐会所喝酒唱歌,到次日凌晨2时许,林某军因未支付“坐台”小姐台费,在该会所7楼电梯口与该会所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在这过程中,林某军打坏该会所电梯按钮,后独自乘坐电梯下楼,会所的保安刘某伟、林某山、林某、曾某煌及李某全(另案处理)也乘坐电梯下楼,想追回林某军,要他理赔。
到了会所一楼大门口时,五人见林某军手持棒球锁,就围上前去。林某军见势不妙,扔掉棒球锁,往马路对面的公园跑,会所保安刘某伟、林某山、林某、曾某煌紧追其后。林某军跑至山后桥桥下时,越过水泥栏杆跳入河道中。见他跳入水中,刘某伟四人顺着河岸栏杆寻找,由于天黑,他们没有发现林某军,担心林某军溺水,回到会所后,四人向会所的老板说明情况。老板赶紧组织搜救,还报了警,刘某伟四人也在现场参与搜救。经法医鉴定:林某军系生前溺水死亡。2月18日,该娱乐会所与死者林某军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6600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伟、林某山、曾某煌、林某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伟、林某山、林某、曾某煌能在案发现场向石码派出所民警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对此,公诉机关提出四被告人有投案自首的意见,可以采纳,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名被告人所在的单位积极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