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7月3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苏演卿 通讯员 赵艺兴 黄从余)电话录音也能当证据!近日,卢某明就凭此要回了自己被拖欠的工程款项:经漳州长泰县法院调解,由蔡某一次性付给卢某明12000元欠款。
2010年3月至8月,卢某明向蔡某承揽了加工石板材工作,后双方没有结算,而发包方蔡某一直不承认,不肯支付承揽款。
之后,卢某明将他与蔡某之间的通话录音。录音里,蔡某承认了欠款的事实,但没有提及具体数额。拿到录音后,卢某明又找到多名工人作证。今年4月,卢某明将蔡某告上法院,要求他支付16633元承揽款。
庭审期间,卢某明所出示的证据只能体现欠款,没办法提供原告加工承揽的工作量以及单价,被告具体欠款的数额也没办法明确,审理一度陷入僵局。但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承揽款的具体数额上,于是经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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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录音能成为证据?
1995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 》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但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也就是说证据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可以作为认定依据,因此实践中各地法院已经认可了录音证据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前提下的合法性。
本案中原告的录音只是为证明被告尚欠其承揽款,并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因本案是调解结案,法院并没有对该录音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只是作为调解中说服被告的一个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