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8月1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苏演卿 郑瑞卿/文 梁张磊/图)8月7日,漳州市诏安县深桥镇新溪村内,3名小学女生溺死在村口的水坑中,死者家属与挖掘水坑的业主签订协议,分别获赔12万元(本报昨日报道)。
对于此事,村民和导报记者仍有诸多疑问,而在采访新溪村委会、深桥镇、诏安县国土资源局之后,疑问都没有得到一个明确的答复。
疑问一 签下协议是出于无奈?
昨日下午,导报记者在陈顺荣(陈子仪父亲)家中,看到在一张新溪村委会稿纸上手写的调解协议书。里面写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每人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乙方不再追究甲方的一切法律责任。”
甲方是深桥镇平屿村的沈梅元、沈万成,乙方就是三名离世女生的父亲。
“本来要我们8月8日凌晨签协议,我们不肯。但天气太热,当时女儿的尸体不能放太久,没有办法,我们无奈草草签下协议,只能获赔12万元。”陈顺荣说。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认为,该事故中,水坑的管理人、使用者承担主要责任,溺水女生的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每人12万元的赔偿比较低,具体的应该根据漳州的标准来计算,如果家属认为协议显失公平,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