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7月1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杨俊勇 陈志荣) 王某的丧事办完后,他的妻子、大儿子、二儿子,因为丧事礼金的分配问题,与三儿子闹开了。3人称,老三占着亲友送给他们3人的礼金,不还给他们,于是将老三告上法院。日前,芗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时认定,丧事礼金属于民间的风俗习惯,其分配也应尊重社会一般约定,谁收的归谁,故要求老三将钱退还。
王某有3个儿子,在他去世的丧事后,他的孩子和妻子,为了治丧期间的礼金闹开了。大儿子王老大称,父亲治丧期间,他收受亲友赠送的礼金6000元,老二收了9000元,母亲黄氏收了26000元,治丧期间,礼金都是老三代为收取,丧事办完了,老三还把钱占着,不还给他们。
王老三称,3位家人说的钱款数目,自己没有异议,统一存到银行,但他认为,应该是他们兄弟姐妹共5人平均分担丧葬费用35000元(不含母亲),所以应该扣除分担费用后,才能将礼金还给3人。
4月底,王老大、王老二和母亲黄氏将王老三告上法院。经办法官认为,丧事礼金是送给死者的近亲属,应当认为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金,依据民间习俗,是需要收礼金者在送礼者操办有关丧事时返送的,所以可以认为,丧事礼金的法律性质,应当是对死者近亲属具有赠予性质的抚慰金,同时包含人情往来因素,是一种特殊的抚慰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应当完全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法官审理认为,丧事礼金作为社会群体内互助互济的一种形式,属于民间的风俗习惯,其分配也应尊重社会一般约定。既然王老三对兄弟、母亲提供的各户收取礼金名册清单没有异议,确认各自所收的礼金数额,则应该按提供的礼金登记簿进行相应的分割。因此,黄氏亲友所送的礼金,是对黄氏的抚慰,应当归黄氏所有;王老大、王老二各自收受的亲友赠送礼金,则归他们各自所有。而王老三所主张的平均分担丧葬费用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且丧葬费用的分担也应该在死者子女间协商解决。
故判令王老三按确定的礼金数目,返还3人礼金共计41000元,如未按规定在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支付,应按《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