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仓山法院审结一起因合同条款模糊引发的定金返还纠纷案。法院认定,因合同中关于定金的约定不明确,且存在违约金条款冲突,买方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未获支持。
2023年,张某向某家具店定制总价60万元的家具,签订《定/销货单》合同时支付30万元,并约定“购货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供货方逾期交货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不超过定金两倍”。后家具店未交付货物,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但仅退还13万元。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17万元并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
仓山法院审理认为,合同虽提及“定金”,但同时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罚则的适用需明确约定定金数额且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本案中合同未明确约定30万元为定金,且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与定金罚则存在冲突;30万元占合同总额50%,远超法定定金上限20%(12万元);双方争议焦点实为预付款性质,而非定金担保。法院最终认定,张某支付的30万元属预付款,不适用双倍返还规则,判决家具店返还剩余17万元,但驳回双倍定金诉求。
法官表示,定金和预付款虽然都是一方向另一方交付一定的金钱,但二者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却存在很大差别。预付款属于价格金额支付债务的一部分,并且是提前履行部分债务,其作用在于使接受预付款的一方获得期限利益,支付预付款只是客观上起到了保障相应债权实现的作用,而定金属于金钱担保的范畴。在订立合同时,对于定金的约定应参照法律规定书写,应当具体明确,且应注明定金具体数额,以免在对方违约时难以要求对方承担定金罚则。(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兰幼清 林润泽)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