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监管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出租车经营使用权等方面,管理和执法难度较大。为加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的管理,保障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福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近日经福州市政府印发,今年12月10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13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促进福州市出租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国家、省、市道路运输和出租车领域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相继出台,原《办法》部分规定已与上述政策文件不相一致。
为进一步做好福州市出租车规范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升群众出行体验,福州对原《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管理办法》共八章五十三条,包括出租车经营使用权、出租车经营者、驾驶员与乘客、车辆与服务设施等,立足于为优化营商环境、响应上级政策精神、缓解从业人员流失、减轻经营者经济负担等方面提供法制保障,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为了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管理办法》明确出租车经营使用权实行无偿使用,取消原《办法》中对个体经营者与出租车驾驶员的户籍限制。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将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申请年龄上限由六十周岁放宽至六十五周岁,将原《办法》规定的出租车更新年限由不超过五年修改为不超过八年。
同时,加快新质生产力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引导行业应用信息化、智能化监控指挥调度系统,提升行业监管和服务水平,鼓励出租车转型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推进巡网两种业态融合发展,并鼓励出租车经营者推广使用环保、节能的新能源车辆,引导车辆有序更新、节能减排、降本增效。
此外,《管理办法》优化执法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国家部委有关规定,降低了“在出租车营业站点外揽客”的处罚金额,新设了“因交接班或其他原因暂停载客,未事先在明显位置显示暂停载客标志”的处罚规定,并对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行为设置了转致条款。(N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逸之)
来源:海峡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