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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条款有无效力?福州法官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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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买卖合同、工程合同中,合同承包方常常要求在合同中加入“背靠背”条款,即将第三方的付款风险转移给供应链中的下游供应商和施工方,此类合同条款是否有效呢?近日,福州市仓山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背靠背”条款下款项支付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装饰入户门采购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钢木乙级防火门、机械锁。合同约定,货款由第三方即建设方丙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乙公司收到丙公司工程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公司支付当批初验收合格且已对账完毕的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供货。2022年9月29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在收到建设方丙公司款项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后来,乙公司以丙公司未支付款项为由,拒绝向甲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仓山法院法官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书面抗辩需收到建设方款项后再向甲公司付款,但“背靠背”条款系双方对货款支付期限的约定,属于双方对付款期限的风险分担而非建设方付款不能的分担。乙公司称建设方丙公司拖欠工程款,导致其实际上不能向甲公司付款,但乙公司并未就其与丙公司的对账结算情况、丙公司付款情况及其向丙公司催讨情况进行举证。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承诺函》已近两年,超出甲公司与乙公司共担资金压力及付款期限风险的合理期待时间。综上,法院驳回乙公司的抗辩。

法官表示,“背靠背”条款存在于上下游交易的商事主体之间,是为转移支付风险、减轻资金压力而设定。对于这类条款的有效性,主要审查合同主体方面。合同相对方为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的“背靠背”条款无效,其他主体之间签订的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条款,其效力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定。

因此,在签订含有“背靠背”条款的合同时,合同双方均应合理预见该条款所面临的风险。同时,“背靠背”条款并不是免除付款义务的借口,合同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来源:福州晚报 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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