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末,福州一服务业企业涉嫌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福州市统计局当即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企业联网直报给国家统计局报表《财务状况》中的营业收入指标存在漏报的情况,上报数低于检查数0.72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福州市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规定依法责令该企业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目前案件已执行到位,该企业已按时缴纳罚款并于《财务状况》年报中对错误数据进行更正,并承诺严格依照统计制度要求填报相关统计数据。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李翰)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