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江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涉及贩卖新型毒品——“上头电子烟”的案件,被告人唐某伟和刘某因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台江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2月,福州男子唐某伟与刘某合谋,将5支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及两瓶烟油存放于刘某住处,由唐某伟负责寻找买家,刘某则负责送货,共同贩卖获利。同年9月,唐某伟通过微信平台,以300元/支的价格,先后向孔某出售“上头电子烟”1支,向蔡某某出售2支,并由刘某通过同城跑腿下单配送。结果,刘某在将“上头电子烟”交给跑腿骑手时,被民警人赃俱获。随后,警方在刘某住处又查获了2支白色电子烟(含烟油)及2瓶烟油。
经专业机构鉴定,唐某伟向蔡某某出售的2支电子烟及刘某住处查扣的部分电子烟油中均检测出了合成大麻素成分,而唐某伟向孔某出售的1支电子烟及另1支在刘某住处查获的电子烟中则未检测出该成分。含有大麻素的电子烟油总重量达到11.6226克,按折算标准相当于海洛因2.32452克。
台江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伟、刘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同时,鉴于2人贩卖的部分毒品经鉴定未含有毒品成分,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唐某伟、刘某均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阮宇辰)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