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女子前往超市买鱼,在无工作人员也无打捞工具的情况下,女子自行打捞鱼被刺伤,致创伤弧菌感染等症状,超市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前年9月某天,王女士前往福州某超市购买鲈鱼时,现场未见工作人员亦无打捞工具,仅见几个方形塑料漏筐,遂用该塑料漏筐捞鲈鱼。在将鱼装袋过程中不慎被鱼刺伤右手掌心。当时只流出几滴血,王女士未在意。
当天晚上,王女士被鱼刺伤的手掌出现红肿现象,整个人开始发烧,持续至第二天仍未好转,且被鱼刺伤的手掌已出现溃烂现象。于是王女士紧急前往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王女士为与鱼接触的毒性效应(创伤弧菌感染)、右上肢皮肤溃疡、脓毒性休克、2型糖尿病等,病情十分危急。之后王女士住院治疗84天才出院。2023年7月,王女士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认定王女士构成八级伤残。
随后,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该超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5万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作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本案中,超市未尽到相应义务,未提供专人捕捞服务,亦未提供专业捕捞工具,同时也未提示消费者注意相关风险,导致王女士需自行捞鱼过程中被鱼刺伤手掌,案涉超市对王女士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超市抗辩王女士未尽到注意义务,可减轻其责任,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结合本案事实情况、双方各自过错程度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鼓楼法院最后酌定超市承担70%即13.9万元的责任,王女士自行承担剩余30%的责任。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样作为消费者,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法官提醒,生活中,因海鲜类产品寄生虫多,接触时需小心谨慎,最好能做好防护措施。若处理时不慎受伤应当及时消毒,并认真观察创面,情况恶化或身体有其他不适,应当及时就医。(记者 林春长)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