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长辈常常会给晚辈转账汇款,这是否可以直接认定为赠与呢?近日,仓山法院办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倪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母亲郑某分别于2019年1月、4月两次向女婿倪某转账,金额合计30万元。郑某转账时,未明确表示为赠与,双方也未签订借款合同。2023年10月,郑某在多次讨要未果后,将倪某诉至法院,要求他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郑某表示,她向倪某转账30万元,如是赠与行为,应是直接转账给自己的女儿更符合一般做法,故其转账行为是临时性资金出借,倪某负有偿还义务。
倪某认为,郑某的这些款项,系贴补日常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手术费用,且没有特别约定是对其女儿的个人赠与,应视为对女儿一家共同生活开支的赠与行为。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经济较为困难时,父母给予子女或儿媳、女婿一定的资助也属正常,但在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不应将父母的资助理所当然认定为赠与。本案中,郑某向倪某转账时,并未表示该笔款项是赠与,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倪某负有偿还义务。(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何志涛)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