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公安局上海派出所接到林女士报警:她从外地到福州办事,租住王女士的房屋。然而,约定的租房时间未到,王女士就把房屋租给他人,并擅自打开房门让新租客入住。更过分的是,王女士擅自处理了林女士在出租房内的物品,导致物品丢失。林女士与王女士理论,王女士态度蛮横,拒绝赔偿。
接到报警后,上海派出所民警迅速介入调查。经查,王女士擅自将房屋以日租形式提供给他人,已构成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旅馆业。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王女士处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并收缴违法所得。对于林女士物品丢失的问题,经民警调解,王女士赔付林女士500元作为补偿,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不要承租非法经营的日租房,以免自身权益受损。公安机关将持续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日租房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陈丽惠)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