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印发实施。根据该办法,今年8月15日前未纳入乡镇管理的乡镇船舶,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取缔;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乡镇船舶不能参与载客、过驳、旅游等经营行为。
办法所称乡镇船舶指未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册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并纳入乡镇安全监管的船舶。福州市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乡镇船舶及其所有人、驾驶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均适用该办法。
办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涉渔、涉交通、涉旅游乡镇船舶进行全面摸排造册,做好分类登记,今年8月15日前,除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册管理的船舶外,未纳入乡镇管理的其他船舶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办法指出,乡镇船舶所有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每年4月30日前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机构申请查验。逾期未申请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船舶所有人自行拆解或没收拆解。(记者 李锦清 通讯员 周华桥 张靖)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