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进一步规范我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水上交通航行和生产作业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8月15日前,未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造册登记,未纳入乡镇管理的船舶,将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根据办法,县(市)区党委及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乡镇党委及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属地职责,村(居)委会对管辖区域内乡镇船舶进行日常监管,相关职能行业主管部门指导、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办法指出,乡镇船舶所有人是乡镇船舶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并履行相应职责。每年4月30日前,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机构申请查验,查验内容包括用途是否改变,培训证明、适航证明是否有效,船体是否坚固完好,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有效,船舶识别号或识别牌是否规范清晰等。逾期未申请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执行整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船舶所有人自行拆解或没收拆解。
办法还明确了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宣贯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村居开展本辖区乡镇船舶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完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和防范台风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乡镇船舶实行“每年一检”;加强对辖区加油、加冰、加水点的监管。(福州日报记者 张铁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