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记者从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获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着力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平潭9日起实施住房信贷政策阶段性调整政策。
调整政策明确,阶段性取消平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在本政策范围内,商业银行可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确定新发放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如果后续评估期内(上季度末月至本季度第二个月为评估期)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3个月均上涨,应自下一季度起,恢复执行全国统一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需要注意的是,2024年4月8日前(含8日),已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来源:平潭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