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建设局了解到,9日起,平潭正式实施住房信贷政策阶段性调整政策,明确要阶段性取消平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着力打造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据了解,在该政策范围内,商业银行可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确定新发放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若在后续评估期(上季度末月至本季度第二个月)内,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和同比连续3个月均上涨,应自下一季度起,恢复执行全国统一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需要注意的是,2024年4月8日前(含8日),已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已签订合同但还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来源:福建日报 记者 张哲昊 通讯员 黄莺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