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阿婆与小玲(化名)是一对母女。陈阿婆年近八十,身体一直不好,没有办法再进行劳动,日常生活也面临困难。虽然都住在一座城市,但作为女儿的小玲一直以来很少回家探望陈阿婆,陈阿婆无奈之下选择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小玲每周探望自己。但是小玲却认为,她有按期支付赡养费,要满足陈阿婆的诉求自己实在很为难。
那么,子女长期不探望老人,对吗?法院审理认为,赡养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还有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生活上的照料,并非简单地给钱了事,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在精神慰藉方面,子女应给予父母更多精神上的关怀,这不仅是中华优秀传统道德的内涵要求,更是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
本案中,陈阿婆年近八十,且身体状况一直不佳,对于子女在精神方面的理解、尊重、关心、体贴的需求强烈,故其提出要求小玲定期探望自己的诉请于法有据,亦符合伦理,具体探望次数亦合情合理,故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小玲按期探望陈阿婆。
□案例点睛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刘明燕)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