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闽清县法院依法审结由闽清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诈骗案件,被告人黄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21年7月,黄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堂哥借钱但遭拒。一次偶然的机会,得知堂哥对自己的前女友陈女士有一定的好感,产生冒充陈女士通过微信聊天“假恋爱”骗取堂哥钱款的念头。
黄某注册微信小号后,以陈女士的身份与堂哥聊天,并在“不经意间”透露,其已与黄某分手,目前是单身状态。堂哥遂向“陈女士”表露爱慕之情,黄某顺势编造开店启动资金、装修费用、进货经费等理由,先后骗取堂哥钱款118000元。
两人“热恋”期间,堂哥多次要求与“陈女士”线下见面,但均被“陈女士”以各种借口拒绝,直到2022年7月才发现自己被骗了。经过对质,黄某在堂哥报案前退还了25800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黄巧仙)
来源:福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