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鼓楼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经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孩子的意愿,从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角度出发,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经法院查明,江女士与张先生婚后生育一女小张。2019年4月,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小张的抚养权归张先生,江女士享有探视权。双方离婚后,小张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江女士诉称,前夫忙于生意无暇照顾孩子,希望变更抚养关系,由她抚养孩子。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征求婚生女小张的个人意愿。小张明确表示愿意同母亲一起生活。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江女士与张先生离婚后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婚生女小张已年满10周岁,表示更愿意与母亲共同生活,应尊重其随母亲生活的意愿,同时考虑到其系女孩,且即将进入青春期,比较而言,与母亲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而且江女士亦有抚养能力,故鼓楼法院对江女士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张先生享有探视权,江女士应予以协助配合。
关于抚养费,综合双方的经济状况及福州当地的生活消费水平,鼓楼法院酌定张先生每月支付婚生女小张抚养费2000元,至小张年满18周岁止。
张先生不服,上诉至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附抚养问题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小张由张先生直接抚养,但离婚后,张先生并未直接抚养、陪伴,而且小张已年满10周岁。本案中法官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后,尊重了小张的真实意愿,将抚养权变更到其母亲江女士的名下。(记者 林春长通讯员 陈丹 张卓怡)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