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在文化市场日常巡查中,发现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虽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具有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资质,但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某售票平台出售演出门票。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鉴于该公司未举办营业性演出,并为所有购票观众办理了退票,根据相关规定,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活动,并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来源:福州日报 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陈子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