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乐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本案中,女方刚分娩不足一年,男方即提出离婚。经法院释法析理,耐心劝导,男方仍坚持要求立案。法院经审查确认无确有必要受理的情形,最终依法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
本案中,女方生育仅七个月,正是需要安心进行产后恢复、哺乳的时期,男方在无特别极端必须离婚的情形下,仍坚持要求离婚,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因此,法院在释法析理无果的情况下,最终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需要说明的是,法院驳回男方起诉并非剥夺其离婚请求权,而仅仅是出于对妇女权益保护角度,推迟男方行使权利的期限,不涉及是否准予离婚的实质问题,并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
事实上,民法典也规定了例外情形。一般来说,若男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女方存在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致使怀孕、分娩或终止妊娠,抑或女方有严重威胁男方生命健康权益等严重过错,客观上已经严重破坏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此时法院应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不仅符合婚姻自由原则,也合乎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小康)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