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清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作为证人的中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影响审案。福清法院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经福清法院查明,中介作为双方当事人房屋买卖的证人,在再审审查时陈述案涉房屋的过户系作为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借贷抵押担保,不是真实的买卖交易。后经法院查实,中介的证词不属实,属于虚假陈述。故法院决定对证人罚款5万元。
该证人在收到决定书后不服,向福州中院申请复议。福州中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驳回该证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小涓 林怡佳)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