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江法院审理了一起与“共同遗嘱”有关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李大爷与郑老太育有长子李飞(化名)、次子李明(化名)。李明患有精神疾病,育有一女李珍(化名)。李大爷、郑老太长期与李明父女共同生活,他们时常对李明父女的未来生活保障感到担忧,便商量共同订立遗嘱。
2009年10月,李大爷手书一份遗嘱,表示将其与郑老太共有的房产由李明父女共同继承,李大爷与郑老太共同在遗嘱上签名。郑老太于2010年8月过世。
2012年2月25日,李大爷再次手书一份遗嘱,表示案涉房产由李明父女共同继承。2022年5月李大爷过世。
李珍、李明与李飞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李珍于2022年7月到法院提起诉讼,并向大伯李飞邮寄了一份声明。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遗嘱效力以及李珍接受遗赠是否有效,产生较大争议。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大爷与郑老太于2009年10月订立的遗嘱系以夫妻双方名义所立,由夫妻一方书写且夫妻双方都予以签名,系共同遗嘱行为,不能套用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来判断该遗嘱的效力。该遗嘱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可以认定该遗嘱合法有效。
本案中,李珍并非法定继承人,而系受遗赠人,故其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李珍称,她是在爷爷去世一周后整理遗物时才知道受遗赠之事;李飞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该事实。法院对李珍的陈述予以采信。李珍在六十日内提起诉讼、邮寄声明,可以认定李珍已经明确表示接受遗赠。
据此,法院判决案涉房屋产权由李明、李珍共同取得,李飞应协助李明父女办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官提醒: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书写清楚,不宜涂改,要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遗嘱内容必须指向明确,避免描述模糊不清。遗嘱人对遗嘱涉及的财产应具有处分权。遗嘱对财产的分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
另外,由于民法典没有关于共同遗嘱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若要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进行立遗嘱,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分别自行订立遗嘱。(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江含慧)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