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审计局在对某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部分干部违规领取补贴和劳务费的行为。
审计发现,2017年某部门22名正式干部受单位指派,参加下属单位的业务工作,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无依据从下属单位领取补贴,共计8500元。
审计还发现,2017年3月,某部门列支2016年12月2日至4日劳务费49800元,其中方某某以虚列人次(每人次100元)参加某部门业务工作的方式报支劳务费16000元,7900元在款项转入个人银行卡后去向用途不明、8100元转入个人银行卡后又转款给某部门内勤人员,内勤人员将该笔款项通过转账或提现发放给其单位干部。
根据相关规定,福州市审计局已依法出具审计报告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整改,同时依法出具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将该问题移送相关部门作进一步核实查处。目前,相关部门已对有关人员进行党内警告等处理。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的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告。(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林恒)
来源:福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