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一车主在明知他人醉酒的情况下,仍然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车主与醉驾司机都涉嫌危险驾驶罪,面临法律的制裁。
近日,林某某与许某某一起在KTV饮酒。酒后离场时,林某某见许某某饮酒过量,便要求许某某将小车交由其驾驶。许某某明知林某某已喝酒,仍将车钥匙交出,由林某某驾驶车辆,自己坐在副驾驶位上。
林某某酒后开车的行为被福清市公安局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林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mg;经抽血检测,林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99mg,已达到醉驾标准。林某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许某某作为车主,在明知他人醉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其行为也涉嫌危险驾驶罪。
目前该案已移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醒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记者 王光慧 通讯员 丁辉)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