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江法院审结首起高空抛物刑事犯罪案件,该案被告人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经法院查明,去年某天凌晨,家住福州市台江区某小区5楼的男子关某,因对面楼有人聊天声音太大打扰到其休息,遂与对方产生争吵。关某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将一个玻璃瓶从自家窗口扔下。该玻璃瓶砸到停放在小区楼下过道上的小轿车,致该车前挡风玻璃及玻璃贴膜受损。
法院审理认为,关某从建筑物高层处抛掷玻璃瓶,造成他人财物损失达261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关某归案后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民法典》规定了高空抛物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明确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多次实施高空抛掷物品行为、高空抛掷物品数量较大、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造成一定损害等行为结合具体情境可被认定为高空抛物“情节严重”。(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黄时雯)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