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马尾一未成年人利用业余时间散发违法小广告,被警方予以行政警告处罚。
马尾区公安局快安派出所民警在夜间巡逻时发现,一名可疑人员在酒店附近发放色情小广告,便立即上前询问。经查,此人通过发放色情小广告获利。警方遂将该嫌疑人林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林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林某称,自己在游玩时遇到一个陌生人,对方表示可以让他通过发放这种小广告赚取酬劳。林某经受不住金钱诱惑,明知这是违法行为,还铤而走险,最终被民警查获。
林某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因林某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快安派出所对其作出行政警告,并收缴这些小广告。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记者 王光慧 通讯员 杨丽蓉)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