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财政局在检查某资产评估公司执业质量时,发现该企业撤销分公司未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且存在现场核实程序不完整、业务基本事项矛盾或缺失、评估对象调查程序不足或缺少调查过程底稿、资料收集不足、未分析其合理性、与相关人员访谈纪录不完整、评估测算多项参数不准确且缺乏依据、评估底稿未见部分参数取值来源、部分业务合同要件缺项、部分报告披露事项缺项等不规范情形。市财政局当即要求该公司依规整改,严格执行资产评估相关管理规定。
案例点睛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比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二条规定,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现场调查手段通常包括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查等。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采用逐项或者抽样的方式进行现场调查。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三条规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包括: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等资料;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以及市场等渠道获取的其他资料。(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王慧娟)
来源:福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