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统计局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福州有一家企业在联网直报给国家统计局的《财务状况》(F203表)报表中“营业收入”指标方面,随意预估上报统计数据,造成上报数大于实际数。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行为。福州市统计局对问题企业作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2500元的处罚。
最终,该企业认识到错误,缴纳了罚款,并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填报真实统计数据。
□案例点睛
《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统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