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王某系二级智力残疾,王某与李某为夫妻关系。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础差,李某在生活中稍有不满,即对王某及其父母实施家庭暴力。王某为此提起离婚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公安机关的报警回执、受案回执、询问笔录、家庭暴力告诫书等证据。
案件受理后,法官和残联工作人员共同走访了王某及其家人,向当事人及其单位了解具体情况。法院还委托残联对王某遭受家庭暴力的程度以及存在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等进行综合评估。调查评估后,残联以王某遭受家庭暴力且受到威胁不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代王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最终,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李某对王某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在距离王某工作单位200米范围内活动。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一章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记者 王光慧 通讯员 翁文滨)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