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城管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仓山区盖山路巡查发现,有施工单位正在挖掘城市道路,现场设置了硬质围挡,但未张贴施工告示牌。执法人员上前询问情况,工地负责人无法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涉嫌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
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及进一步调查核实,挖掘道路面积约7.2平方米,施工单位为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施工行为确实未经审批。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普法宣传教育,并依据相关法规,对该公司处以5058.14元罚款。
案例点睛
《福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除日常养护、维修外,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应当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挖掘。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福州市市政管理部门或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处以挖掘修复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王海燚)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