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作者在提供劳务服务过程中受到损害,其中的雇佣关系如何认定?赔偿责任如何确定?近日,台江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原告王阿姨自行承担30%责任,被告家政服务部承担70%责任。
据悉,王阿姨受某家政服务部指派,前往一小区提供保洁服务。她在小区门口因地面湿滑摔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出院,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王阿姨多次要求家政服务部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未果,遂至法院诉请家政服务部赔偿相关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政服务部的某平台界面显示王阿姨不止一次接受家政服务部的指派,每单服务费由某平台直接与家政服务部对账,双方符合雇佣关系的构成要件。王阿姨受伤的时间、地点均与她提供劳务存在关联性,应视为是为家政服务部提供劳务中受伤。鉴于此,台江法院酌定王阿姨受伤产生的损失由她自行承担30%责任,家政服务部承担70%责任。
法官提示,劳务工作者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尽量避免意外发生;同时,可以购买保险以降低风险。雇主应确保安全保障措施到位,注意提醒劳务工作者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防患于未然。(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佳盈)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