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对婆媳因已故至亲的墓位迁移问题闹上了法庭。近日,鼓楼法院审结这起纠纷。
2011年,李阿姨的独生子陈先生(早年过继他人)因病离世。李阿姨认为白发人送黑发人“不吉利”,未参与儿子的殡葬事宜。陈先生的后事均由李阿姨儿媳郭女士办理,其中包括在陵园购买墓地。直至2014年,李阿姨才知道儿子已下葬。
李阿姨认为陵园里儿子的墓位“风水不好”,多次向陵园要求迁移儿子墓位。因合同系与郭女士签订,陵园未同意李阿姨的要求,李阿姨遂诉至鼓楼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对儿子墓地的选择权、骨灰的安葬权,陵园和郭女士不得阻碍墓位迁移,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一方面,陈先生未留下书面遗嘱,李阿姨因风俗习惯长期未与儿子共同居住亦未参与处理其后事,郭女士对于陈先生的安葬、迁葬事宜有更多的决定权,且郭女士继续抚养女儿小陈,不存在不宜作为陈先生骨灰管理人的情形。另一方面,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国传统讲究入土为安,在安葬、迁葬纠纷上,亦应在公序良俗框架下良性进行。若无特殊情况,保持骨灰安葬方式的稳定性系对死者最基本的尊重。因此,对于李阿姨迁移墓位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李阿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倩)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