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是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的员工。去年5月的一天,欧某为客户寻找房源时,确定了仓山区某小区的一套公寓。根据房产中介公司留存的资料,欧某得知了这套公寓的入户门密码。
当天下午,欧某独自前往查看房源情况,他观察到公寓内有个房间没有上锁。进入房间后,他看到床铺上放着一个相机。趁着租客未回家,欧某盗走相机及800元现金。第二天,欧某将相机以3000元的价格卖出。
租客发现财物丢失后报警,民警将欧某抓获。去年11月,仓山区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欧某提起公诉。去年12月,仓山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欧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林若斯 陈敏臻)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