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尾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案,被告人黄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法院查明,2022年4月,黄某某酒后与妻子发生争吵。为发泄情绪,黄某某将放置在其住处32层楼阳台上的一个瓷制花盆从阳台扔下。该花盆从阳台坠落,砸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通道旁的小型汽车,造成该车损坏。经鉴定,被砸到的车辆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7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官表示,近年来,高空抛物行为屡禁不止,为守护人民群众头顶的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特别增设了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高空抛物的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李楠)
来源:福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