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鼓楼区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林某、毛某等人提起公诉,相关人员均依法获刑。
2015年12月,林某、毛某等人在福州成立了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在未取得融资资质的情况下,用送小礼品、发传单、拉熟人介绍等方式吸引了一批人前去投资。
该金融信息服务公司还开发了手机APP和线上平台,让投资人自行操作。直到去年3月林某、毛某等人落网时,至少有80名受害人掏钱参与了“投资”,总金额达七千万余元。
“在没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公开宣传许诺收益,向不特定公众对象吸收存款。这样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鼓楼区检察院检察官表示。由于该案受害人数多,金额巨大,检察官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定证据搜集提纲。
检察官在案件审理中,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等政策,让部分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最大程度挽回受害人损失。
经鼓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去年12月,林某、毛某等人分别被判处五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来源:福州晚报 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郑伟铃 汪汗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