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记者从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对福州兴子江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民建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福州张钟贸易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起重机的行为,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我们经过调查,发现3家公司分别使用的1台标注2.8吨的桥式起重机,执法人员现场试吊3.5吨以上配重均正常起吊,且当事人均无法提供起重机整机合格证,属典型的使用‘大吨小标’起重机械行为。”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起重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
为此,闽侯县市场监管局对3家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起重机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市面上出现一些虚假标注额定起重量的起重机,俗称‘大吨小标’,在逃避监管的同时,为安全生产埋下隐患,逐渐成为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一大难题。该系列案件的查处,对使用‘大吨小标’起重机械的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以上负责人表示。(记者 沐方婷)
来源:福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