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陈女士欲为公公陈某购房,委托中介公司介绍房源。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得知高某欲出售房屋,向高某提出看房要求,得到同意后带着陈女士看房,但因双方未能就价格达成一致,高某不同意出售。中介公司又陆续向陈女士介绍其他房源,但陈女士均不满意。
几天后,高某打电话联系陈女士商量房屋价格,并最终达成交易。随后,高某将房屋过户给陈某。中介公司得知此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高某、陈女士连带按照总购房款的3%支付居间服务费6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与陈女士、陈某原不相识,系通过中介公司的服务获取订立合同的机会,并最终签订、实际履行了购房合同,应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考虑到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程度、房屋成交价格等,酌情认定陈女士、高某各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5000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法官提醒,撇开中介“跳单”私下交易,看似暂时“节省”一笔钱,但也面临被中介人追究责任的风险,有时甚至会增加房产交易的隐患,如支付房款后却无法过户、因对合同细节的纠纷导致最终交易失败等,造成更大的时间、精力、金钱损失。对此,各方要牢记契约精神,诚实履约,切勿为小利而失大义、招风险。(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符海燕 陈玥)
来源:福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