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9月23日讯 据福州新闻网报道 22日,记者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今年以来该局开展了全市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校外培训机构“点题整治”工作、整治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工作等一系列专项执法行动。
在行动过程中,该局发现部分经营者存在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即俗称的“霸王条款”,并对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组织进行了立案查处。
为了让消费者能够更好识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该局公布了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案例。
【案例】培训合同规定不能退款被罚
近日,该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教育培训机构在课程销售过程中,使用预先印制的《课程销售合同》与学员签约。
现场发现的合同在正面备注栏内均盖有印章,内容为:“经双方约定,本合同客户联背后有关退款协议无效,本合同不能转让,不能转课,不能退款……”
印章内容是否为合同格式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培训机构与消费者签订的《课程销售合同》,均为培训机构事先定制并批量印刷,并在印刷好后统一盖上固定格式的印章,符合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合同中的条款和印章内容均应认定为格式条款。
印章内容是否合法合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消费者在合同履行完毕前,有提出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不继续接受教育培训服务的权利。但培训机构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况下,事先印制格式合同,利用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转让、解除合同的权利,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俗称的“霸王条款”。
“不能退款”是否排除了合同解除权?这是本案的焦点之一。在该培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消费者承担的主要义务为价款的给付,消费者在合同签订之时,已给付的全部价款,履行了合同价款给付之债;而培训机构在合同生效,收到培训价款之后,承担的主要义务为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即承担为消费者提供教育培训服务之债。
消费者履行合同的方式属于预付款性质,在接受培训之前即已支付了全额的培训费,而其与培训机构协商解除合同的唯一目的在于希望能返还尚未接受教育培训的部分培训费,退款即为解除合同的一种方式。
因此,其规定“不能退款”,即排除了消费者理应享有的合同解除权。
经立案调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于该教育培训机构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其依法享有的变更、解除合同等权利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提醒】签订教育培训合同的注意事项
1.家长和学员应选择证照齐全的正规机构接受教育培训。正规的教育培训机构应持有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以及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家长和学员可参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签约,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教育培训合同履约行为。
3.家长和学员如果发现教育培训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公安、消防、人社等有关监管部门进行反映,共同促进教育培训市场健康发展。(记者 朱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