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6月23日讯 据福州晚报报道 小王将房屋抵押给小李,作为其向小李借款的担保。双方没有对抵押房屋转让行为作出另行约定。抵押期间,小王未经小李同意将房屋转让给小郑,但是通知了小李。请问该抵押房屋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对抵押权有何影响?小李对抵押房屋转让价款是否享有物上代位权?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郑雅莉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抵押人小王转让抵押房屋原则上无需经抵押权人小李同意,但是应当及时通知小李,因此小王的房屋转让行为有效。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即抵押权具有追及力,亦即小李仍可向抵押房屋受让人小郑主张抵押权。
此外,小王就抵押房屋转让所得价款,没有向小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的必然义务。若小李对房屋转让价款主张物上代位权,须以小李能够证明抵押房屋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为前提条件。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