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都需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也是老百姓关注的话题。《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
垃圾分类与绩效评先等挂钩
为了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条例》将这项工作与绩效、评先、征信等相挂钩。
《条例》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考核结果纳入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指标。
对我市开展的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及卫生单位、卫生社区(村)等卫生创建活动,《条例》规定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的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单位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对严重影响垃圾分类行为加重处罚标准
《条例》的法律责任一章采纳了审议中委员们对严重影响垃圾分类行为要加重处罚的建议,混运已分类垃圾等行为将受重罚。
《条例》指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企业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或者生活垃圾转运设备不整洁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时间、频次、路线、地点分类收集、运输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或者进行敞开式分拣、压缩和转运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条例》还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企业的法律责任:未按规定时间或要求接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