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选小学
因新港路旧屋区(二期)改造,2019—2020学年该校一年级新生上课地点,暂安排在福州市瀛滨小学(过渡),地址:台江区老药洲街瀛滨巷1号
(1)新港街道新港社区:水运里、水运里1号光明花园、新港里9号新港苑、新港里30号港务局宿舍、新港里2号弄13号新村、新港里2号金欢喜E、F座;
(2)新港街道十三桥社区:五一南路189号启富花园、红舍路33-1号中选新村、五一南路213号福日花园、五一南路303号鸿雁大厦。
备注:由于旧城改造、社区整合和有的街、巷、里、弄等地点更名或遗漏,造成招生片空档地带的,台江区教育局届时将把遗漏招生片的学龄儿童统筹安排到各有关小学,以上招生片最终解释权归台江区教育局。
招生对象
台江区内户籍和符合政策要求非辖区内户籍的年满六周岁(2013年8月31日前出生未入学)适龄儿童。
学校不得招收不满六周岁的幼儿入学,如遇超龄儿童则应要求提供当年(应入学那年)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缓学证明及相关的附件资料。
片内生的界定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均应作为片内学生安排入学:
(1)父(母)及适龄子女户籍(8月20日前落户,下同)同在招生片内,父(母)持有同一地点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本办法所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证书如无特指皆为100%产权的住宅用房)并作为日常生活居住地的。在招生时持有福州市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和福州市共有产权住房(保障类)视同个人拥有产权。
(2)父母双方五城区内无房,父(母)及适龄儿童将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房屋(祖父母辈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作为日常生活居住地,且户籍在同一地点的(如祖父母辈户籍不在同一地点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3)祖辈和父辈共有房产(除祖辈、父母外,房屋所有权证上没有其他人,父母房产份额在50%及以上),适龄儿童及父母一方户口在房产所在地,并作为日常居住地的。
学龄儿童户籍在片内但不符合片内生条件的,属挂户生,由户籍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特殊群体入学办法
1、军人子女
军人子女按《福建省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政联〔2013〕1号)及其补充通知(闽政联〔2017〕1号)精神予以照顾安排。
军人子女照顾对象申请就读台江区属学校的,由台江区人武部负责审核;申请就读省、市属学校的,分别报送省军区、警备区政治部门审核,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后安排就学。
需提供的材料:①军人所在部队团级政治部的函件(需人武部盖章确认);②军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军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④户口簿等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高层次人才子女
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办法》(榕政综〔2014〕303号)精神予以照顾安排。
需提供的材料:①省、市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引进高层次人才证》和高层次人才入选文件(以上有效证书或入选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章);②引进人才与子女的户口簿(如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本户口簿,则需分别提供户口簿及出生证、结婚证等能够证明相互关系的证明材料)。市人才公寓集体户人才随迁子女按就近入学原则予以安排。
3、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
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及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办理。
4、在我市投资经商的港澳同胞子女、华侨子女等
在福州市投资经商的港澳同胞子女、华侨子女、外籍子女及优秀回国人员子女等属国家、省、市特殊照顾对象的,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照顾安排。
5、台商子女
台商子女可以到区域内相对就近的定点小学就读,也可以在居住地片区内小学就近入学。
台商子女是指台湾同胞投资者子女及台资企业的台籍工作人员子女。
台商子女由监护人向市或县(市)台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入学所需材料,经市或县(市)台办审核后,由市或县(市)台办于7月1日前统一造册报送市或县(市)教育局办理入学手续。
台商子女申请入学所需材料:①适龄儿童父(母)的台胞证和台湾户籍证;②营业执照(股东协议书)或聘书;③能证明适龄儿童年龄和父(母)子(女)关系的证件。
台江区接收台商子女的定点学校:台江第三中心小学、台江第五中心小学、台江实验小学。
6、片区内的孤儿、烈士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等
长期寄养在亲属家中且户籍关系同在片区内的孤儿、烈士子女、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可经当地教育局审批后就近安排入学。
7、农民和农民工子女
对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教育行政部门凭经房屋登记(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不出现大班额的前提下原则上应按所在招生片区安排其子女就读,无法全部安排进城购房的农民和农民工子女的学校通过电脑派位方式录取该类适龄儿童,派位不成功的由台江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
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1)购房者为乡镇及以下户口或持农民身份证明的即视为农民和农民工。
(2)“进城购房”限制为购买新建商品房,购买办公用房及二手房的农民和农民工子女不列入照顾范畴,购买时间应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印发后(2016年2月17日及以后)。
(3)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入学凭证,未办证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告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
8、住宅被征收人适龄子女
住宅被征收人适龄子女可依住宅征收部门的住宅征收安置协议、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按以下办法安排入学:
(1)原地安置且住宅被征收前符合片内生条件的,可在原居住地片内小学入学,也可由户籍所在地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2)异地安置且已把安置地作为日常居住地但户口未迁移的,可由安置地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3)货币补偿安置且尚未购房的,可由户籍所在地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自《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小学入学。
9、台湾、香港、澳门及外籍适龄儿童和华侨子女
台湾、香港、澳门及外籍适龄儿童和华侨子女需要在暂住地附近小学就读的,可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父(母)片内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台胞适龄儿童,学校可比照片内生规定(户籍要求除外)安排入学。
10、因故在暂住的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就学的情况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因故在暂住的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申请就学,经当地教育局审批后统筹安排入学:
(1)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2)父母双方因工作调动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3)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11、随迁子女
随迁子女指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来台江区居住的非福州市户籍(港、澳、台、外籍等除外)人员的适龄子女。
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小学统一实行电脑派位招生,确保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安排入学。
在本市获得省优秀农民工以上荣誉称号、市级劳模以上荣誉称号、市十佳农民工称号及见义勇为人员的随迁子女,可直接向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提出申请,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先予安排。
(1)入学条件: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小学需具备原籍户口簿和父母身份证、父母双方台江区内有效期内的居住证(下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预告登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如2月28日及以前暂住登记信息已录入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持有辖区内福建省暂住登记凭证,随迁子女也可以申请就读公办小学(2020年起随迁子女入学报名时父母必须持有居住证,暂住登记凭证不再作为入学依据)。如果随迁子女父母持有居住证但为2019年3月1日后(含3月1日)变更居住地到辖区内的,不符合电脑派位条件,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2)五城区优先派位条件:在随迁子女具备公办小学就读条件的前提下,对第一志愿学生设置以下派位优先等级:
最优先:①父(母)持有志愿学校服务范围内房产100%产权(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预告登记证、不动产登记证明);②父(母)租住台江区公租房且持有租赁凭证;③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有志愿学校服务范围内房产且父(母)持有50%(含)以上份额的随迁子女。
次优先:①父(母)2月28日前在居住地所在区持有营业执照并具备年纳税证明(国税、地税电子发票)的随迁子女;②父(母)具有申请入学所在区户口且另一方居住证在同一个区的随迁子女;③父母双方具有申请入学所在区户口并在户籍所在区申请入学的随迁子女。
第三优先:父母一方在市区持续缴纳社保6个月(截止当年6月30日)以上的随迁子女。
(3)录取办法:随迁子女志愿人数少于学校学位余额数时,学校应当全部予以录取;志愿人数超过学位余额时,通过电脑派位的方式确定学校的录取对象,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未经过电脑派位录取的随迁子女入学。参加电脑派位未被录取以及符合条件因故未参加电脑派位的随迁子女,由台江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生源不足的公办学校就读。
(4)对于暂不符合我区公办学校接收条件的随迁子女,学校要做好政策解释,建议回原籍或者到外区的民办小学申请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