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2月4日讯 据福州晚报报道 为加快公安交通管理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近日,市交警支队制定了《公安交通管理领域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昨日,交警部门对实施细则进行了解读。
相比2017年7月下发执行的《公安交通管理领域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新增了对非机动车多次交通违法的惩戒内容,进一步扩大了惩戒范围。
14种交通失信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交警人士表示,实施细则的联合惩戒对象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公安交通管理领域“黑名单”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及相关人员。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失信主体存在14种情形之一(详见图表)的,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相比2017年7月下发执行的《公安交通管理领域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新增了对非机动车多次交通违法的惩戒内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个季度内发生闯红灯、不按道行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2次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发生5次以上;外卖、快递非机动车驾驶人一个月内发生违法2次以上或者一年内累计违法5次以上,将被列入“黑名单”。
各部门可采取多种联合惩戒措施
据了解,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失信主体依法予以处罚外,各有关部门还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交警部门采取的处罚措施主要有:
对发生道路交通违法的当事人和道路运输企业采取罚款、吊销、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
对吸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注销驾驶证。
对记满12分被降级的驾驶人,以及在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驾驶人,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的,收缴驾驶证,撤销许可,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登记,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
对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