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翻译费”曾入单位账户 是公是私纠结多年
在职局长业务时间搞翻译“创收”,其翻译费的定性不同,直接决定黄政耀的命运。让他未曾料到的,法院、检察院弄了12年才弄清楚。
就这一问题,昨日,海都记者先后联系了福清市检察院和市法院的负责人,未得到任何答复。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李伟民律师从2002年开始当辩护律师,10多年一直跟着这个案子。他认为,黄政耀一案,之所以会搞10多年才有定论,在他看来,不是检、法等部门办案人员法律水平问题,也不是此案的法律适用、证据等复杂疑难程度问题,而是当时大家对公民个人收入、财产的认识问题出现了偏差,以及当时的时代背景等原因。
李伟民说,在办理此案中,他跟办案人员有过多次沟通,发现办案人员在对待“在职公职人员业务时间搞‘兼职’”问题上,是有分歧的。不过,检、法部门比较多的人认为,一个司法局局长翻译文件,收了钱又让单位的同事入单位的账,再将钱取出来,问题比较大。钱进了单位户头,那就是公款。黄政耀又从单位里头拿钱出来,就是贪污。这个认识上的误区,其实检、法很多人也许至今都未弄明白。
昨日,福清市相关部门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当地法、检系统的人员中一些人是这么认为的:“黄政耀如果收翻译费,直接向申请人收,这没问题。可他让单位收这笔钱,单位收了就是公款,他再从单位户头领取,不是贪污是什么?”此外,办案人员发现黄政耀取这笔翻译费,是用发票来报销领取,形式上更像贪污公款。
不过,这个问题,可以从内部管理、纪律等方面进行处理;黄的行为,并未有足够的社会危害性,以至于要刑法来打击。